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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71383号“杭州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21  浏览:16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宁波复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问鼎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宁波复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问鼎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271383号“杭州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杭州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中,“杭州”为浙江省省会杭州市的名称,被异议商标“杭州湾”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杭州湾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是钱塘江的入海口。鉴于“杭州湾”整体具有区别于“杭州”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71383号“杭州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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