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建林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建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539680号“固雅达GUYA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雅达GUYAD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铸造用粘合物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8656号“固易达GUYIDA”、第18347097号“固易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铸造用粘合物质;上浆剂;鞋用粘合剂;未加工人造树脂;皮革粘合剂;轮胎粘合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9680号“固雅达GUYADA及图”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铸造用粘合物质;上浆剂;鞋用粘合剂;未加工人造树脂;皮革粘合剂;轮胎粘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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