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陆逊梯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沃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陆逊梯卡有限公司、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沃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050821号“LUXIXI.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XIXI.CA”指定使用于第25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陆逊梯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第25类提出异议。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第35类、第43类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LUXIXI.C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陆逊梯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99113号“LUXOTTICA
LEAN
SYSTE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LUXIXI.C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5152号、第7285154号、第8439642号、第7285153号“LUXOTTIC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42类“化学研究;物理研究”、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50821号“LUXIXI.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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