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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97970号“大白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33  浏览:16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苗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苗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28797970号“大白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白兔”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41号“大白兔WHITE

RABBIT及图”、第6925165号“大白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奶糖;巧克力;咖啡;咖啡饮料;可可;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97970号“大白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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