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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90210号“PNOEX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37  浏览:35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亿族自行车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亿族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90210号“PNOE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NOEXI”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599号、第21257540号“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轮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自行车”商品上的“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所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90210号“PNOE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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