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中秋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中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05367号“梦帝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帝莎”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澡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682143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89号“蒙娜丽莎M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98号、第29005987A号“蒙娜丽莎”商标、第4922989号、第29011652A号“蒙娜丽莎M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暖气装置(水);水龙头;龙头”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05367号“梦帝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