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659097号“C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MI”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双开弹簧门;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305号“CIMC”、第4540071号“中集CI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金属绳索;非电气金属电缆接头;金属螺丝;家具用金属附件;集装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英文发音、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59097号“C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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