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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6718号“博跃 BOYU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47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天福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天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526718号“博跃BOY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商标“博跃BOYUE”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翡翠;钟;手表;表带;表用礼品盒;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26455号“BOY及图”、第18535007号“BOY”、第13875367号“BOY

LOND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贵重金属盒;钟;表;珠宝首饰;钟表盒;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合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英文发音、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公众的误认,因此本案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26718号“博跃BOY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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