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建军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259538号“玉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尖”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米酒;朗姆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304号“玉”、第629861号“尖庄”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59538号“玉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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