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广宇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丽盟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广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730814号“憨布豆HANBUD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憨布豆HANBUDOU”,指定使用于第24类“棉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9905号“巴布豆”、第4107943号“巴布豆生活小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毛织品;织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30814号“憨布豆HANBUD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