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沈阳瘦客辣妈健康保健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锐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费祥云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沈阳瘦客辣妈健康保健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祥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290096号“瘦客辣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瘦客辣妈”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50229号“瘦客”商标、第17285164号、第31752478号“瘦客辣妈”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医用紧身胸衣”、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第44类“医疗按摩;桑拿浴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90096号“瘦客辣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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