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温州欧克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欧乐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温州欧克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欧乐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28835575号“欧克乐OUKE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克乐OUKELE”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74199号、第26713687号“欧克乐OUKEL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电池充电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35575号“欧克乐OUKE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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