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玲玲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玲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21874号“喜奈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喜奈雪”,指定使用于第40类“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82840号“奈雪”、第22582627号“奈雪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平版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奈雪茶及图”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奈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21874号“喜奈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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