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成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422126号“五谷名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五谷名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利口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21736号“五谷液”、第12021722号“五谷神”、第20219968号“五谷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五粮液WULIANGY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2126号“五谷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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