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青松
委托代理人:济南弘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金果缘核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青松
委托代理人:济南弘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金果缘核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青松对被异议人贵州金果缘核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5078439号“核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核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13730号“核心酱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78439号“核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异议人刘青松对被异议人贵州金果缘核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5078439号“核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核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13730号“核心酱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78439号“核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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