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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61734号“鹤传杞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18  浏览:13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修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修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2961734号“鹤传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传杞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8413号“传杞”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枸杞;膳食纤维;药酒;含药婴儿油;药制糖果;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医用敷料”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61734号“鹤传杞及图”商标在“人用药;维生素制剂;枸杞;膳食纤维;药酒;含药婴儿油;药制糖果;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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