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沧州绿色中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市德之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国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沧州绿色中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市德之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4133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7类“小地毯;垫席;地垫;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绿色中田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网络搜索结果、品牌合作协议、部分产品照片、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图形”商标于“小地毯;垫席;地垫;墙纸”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1339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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