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3472264A号“天堂极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3472264A号“天堂极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21  浏览:19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毓红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毓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472264A号“天堂极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堂极品”,指定使用于第25类“宗教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750号、第7641140号“天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雨衣;雨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并具有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天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伞、遮阳伞”商品上的“天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72264A号“天堂极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