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都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德菲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徽都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德菲克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5021163号“常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辰”指定使用于第1类“硅藻土;工业用洗净剂;粘胶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09397号“徽常辰”商标、第29402084号“常辰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类“着色剂;防腐蚀剂”、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21163号“常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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