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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62499号“山水桃源”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27  浏览:92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绍兴柯桥珑瑕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玉婵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绍兴柯桥珑瑕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玉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462499号“山水桃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桃源”指定使用于第24类“家具;非金属挂包钩;抱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84196号“山水桃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0307号“山水桃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无纺布;毡;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抱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床单和枕套”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挂包钩;手持镜子(化妆镜);个人用扇(非电动);树脂工艺品;椅垫;非金属挂衣钩;窗用非金属附件”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62499号“山水桃源”商标在“抱枕”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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