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新厚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树青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市新厚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树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259841号“HT
HOU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T
HOUT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异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HT
HOUTAI及图”是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的员工,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而将该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59841号“HT
HOUTAI及图”商标在“信号转发器;驱动斩波器;音频接口;机顶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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