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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85976号“吃HOH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30  浏览:13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俊杰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俊杰(原被异议人:河南德商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2885976号“吃HOH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吃HOH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29954号“OH!HO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56799号“讴好”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三福”区别明显,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885976号“吃HOH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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