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275932号“康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240号“奥康A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旅游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662号“AK”、第6356396号“AOK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75932号“康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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