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我侬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我侬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445956号“佳丽之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丽之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蜡;空气芳香剂;芳香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牙膏;香;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59066号、第15159066A号“佳丽
GLA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和房间用香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佳丽”,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芳香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45956号“佳丽之谜”商标在“芳香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