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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3351号“伊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34  浏览:27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义乌市伊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成峰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义乌市伊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成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123351号“伊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运载工具用地毯;车辆用地垫;汽车用脚垫;浴室防滑垫;健身用垫;体操垫;瑜伽垫;地垫;地毯;墙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32216号“伊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座套;车辆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伊晟”商标,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汽车用脚垫;地毯;墙纸”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伊晟”商标并已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其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七十件商标,其中许多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天猫商城等网站旗舰店的名称相同,如“宝护者”、“车雅居”、“汉邦杰臣”等,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鉴于本案异议人引证商标“伊晟”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且其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构思或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据此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网店名称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23351号“伊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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