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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14146号“富清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35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企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企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514146号“富清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清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14027号“富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14146号“富清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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