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梦思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席梦思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885256号“BEAUTYSLEEP
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UTYSLEEP
KIDS”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59号“BEAUTYREST”商标、第5851860号“BEAUTYREST
BLACK”商标、第7530861号“BEAUTYREST
PREMI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长沙发;床垫;床”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85256号“BEAUTYSLEEP
KI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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