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21170号“田小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田小小”指定使用于第30类“做蛋糕用面团;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7001号“小小”商标、第6921905号“小小”商标、第14192868号“小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显示,“小小”一般与“旺旺”“酥”结合使用,不能证明“小小”商标独立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考虑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我局认为,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21170号“田小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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