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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98849号“青鲟智鳟版”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46  浏览:12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刘长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海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刘长领对被异议人孙海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098849号“青鲟智鳟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鲟智鳟版”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71566号“青鲟至尊”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浮子;钓鱼用肠线;钓鱼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钓鱼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98849号“青鲟智鳟版”商标在“钓鱼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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