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柏发食品(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工业园区小花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柏发食品(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工业园区小花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0168945号“茱蒂丝JUL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茱蒂丝JULI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蛋糕粉;面条;方便面;调味料;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387号“JULIE S及图”、第8011876号“朱蒂丝JULIE’S
BAKES
BETTER
BISCUITS及图”、第13018417号“茱蒂丝”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30类“糕点和糖果;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茱蒂丝JULIE S”商标在饼干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过宣传使用的“茱蒂丝Julie s”商标在汉字及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此外,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5、18、24、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施丹兰
STENDERS”、“张君雅小妹妹”、“菲多利
FRITOS”、“夏依”、“马奇新新
MUNCHY’S”等5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系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的复制、摹仿,且被异议人对前述商标的出处未能给予合理说明,也未能提交其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我局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168945号“茱蒂丝JUL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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