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格尼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格尼森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巴松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283172号“MIAG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AGN”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3170号“MIAG”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疗和兽医诊断试剂和载体,所有上述产品均不包括牙科、牙外科和正牙用的”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医药制剂;膳食纤维;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胶原蛋白;人用药;针剂;贴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83172号“MIAGN”商标在“药用胶囊;医药制剂;膳食纤维;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胶原蛋白;人用药;针剂;贴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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