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宝玲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宝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16011号“贝力足BEILIZ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力足BEILIZ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0410号、第16173467号“足力健”、第23039326号“足力健ZULIJIAN”、第19746578号“足力健ZULIJIAN及图”、第16173559号“足力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具有一定区别,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6011号“贝力足BEILIZ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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