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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02586号“LU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53  浏览:17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学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学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102586号“LU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C”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9874号、第7669927号“UC”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9656号“UC”商标、第19516356A号“UCNEWS”商标、第19351430号“UC头条”商标、第16830174号“UC浏览器”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669874号、第7669927号“UC”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02586号“LU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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