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尼科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尼科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88955号“PURIT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RITEK”指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烟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235429号“PURETECH”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母公司英美烟草集团官方网站的介绍、烟草在线网和烟草市场网对异议人的报道、香烟批发网和蒸汽联网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报道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PURETECH”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88955号“PURITE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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