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溧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溧隆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75856号“中车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中车会”,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专用车罩;汽车可敞车篷;机动汽车用刹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97800号“中国中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铁路车辆;汽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国中车”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75856号“中车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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