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帝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帝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36565号“元气饱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元气饱倍”,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罐头;果酱;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86957号、第14186956号“元气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豆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36565号“元气饱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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