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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71108号“雅芳秀YAFANGXI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4:59  浏览:16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叶昌健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雅芳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昌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71108号“雅芳秀YAFANG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芳秀YAFANGXIU”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织物制手巾;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751号、第4871916号、第4871931号“雅芳”、第4871940号、第4871939号、第4871985号“雅芳

AVO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舞衣;袜”等、第26类“发带;花边;人造花”等、第42类“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亦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雅芳

AVON”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71108号“雅芳秀YAFANGX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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