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冰山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冰山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886122号“波仕旗
BOOSFL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仕旗
BOOSFLA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92759号“波士”、第257001号、第1076982号等“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够明显,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6122号“波仕旗
BOOSFLA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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