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玛特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市盛宝瑞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优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斯玛特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市盛宝瑞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21010号“百盛达尚品
PASONDA
SHANGP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盛达尚品
PASONDA
SHANGPI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3748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异议人下属公司注册并使用于第35类“推销(代他人)”服务上的第989593号“百盛
PARKS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知名字号权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21010号“百盛达尚品
PASONDA
SHANGP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