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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69472号“BATLEGROUND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5:23  浏览:26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狮市钧泽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钧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7869472号“BATLEGROUN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TLEGROUNDS”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6934814号“PLAYERUNKNOWN S

BATTLEGROUND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短统袜;背带”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后半部分基本相同,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PLAYERUNKNOWN S”、“BATLEGROUNDS”在内的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前半部分或后半部分高度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后半部分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商品化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69472号“BATLEGROUN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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