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亮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1610193号“BOSIAPP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IAPPLO”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001号、第1076982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3035号“BOSS”、在先注册的第1285824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50975号、第606620号、第785514号“BOSS
HUGO
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区别,即使对异议人商标在先已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加以考量,双方商标亦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10193号“BOSIAPP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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