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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36870号“图形”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5:44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泉嘉翔窑青瓷研究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泉嘉翔窑青瓷研究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368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学校(教育);综艺表演;培训;娱乐消遣信息;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07632号“ON.YOU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演出;戏剧制作”等。双方商标图形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综艺表演;培训;娱乐消遣信息”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其引证“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36870号“图形”商标在“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制作;娱乐消遣信息;综艺表演”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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