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邯郸市丛台区伏羲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邯郸市丛台区伏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40762号“酒硕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硕网”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48478号、第10984773号、第15919435号“酒仙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40762号“酒硕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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