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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38079号“松龄太平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5:49  浏览:17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京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京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2038079号“松龄太平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龄太平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洁肤霜(化妆品);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口气清新喷雾;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84650号“松龄”、第1468533号、第8947897号“康弘松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珍珠层粉;蜂王精;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97760号“松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砂纸;饮料用调味品(香精油);非医用漱口剂;香;动物用化妆品;漂白水;去渍剂;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38079号“松龄太平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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