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春之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环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春之桃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26316号“阿狸小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狸小居”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金刚砂布;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86401号“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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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26316号“阿狸小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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