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22634号“F
20”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20”指定使用于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88818号“F2”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新闻社服务;电话通讯”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不正当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22634号“F
20”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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