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万全特创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百岁天下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万全特创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百岁天下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783487号“万全之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全之策”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849916号“健康的万全之策,创新的万全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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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NE”已失效,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457869号“万全”、第3128863号“万全之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因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以“万全”为商号主要经营并藉以知名的人用药品研发等行业相距甚远,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异议人主张其对第11849916号”健康的万全之策,创新的万全之技RE-IN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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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NE“商标文字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著作权,但该文字并未构成我国《商标法》予以保护的作品,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83487号“万全之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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