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大午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大午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174812号“大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午”指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674884号“大午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烤鸡;煮鸡蛋”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大午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且双方商标整体构成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亦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午”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但异议人提供的其企业简介、产品图片、家禽科学等媒体报道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将“大午及图”商标使用在“烤鸡”等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将“大午及图”商标在先使用于“蓄电池”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行为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74812号“大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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