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庆文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庆文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682548号“汇金达稻花香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金达稻花香米”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谷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2718号“稻花香”商标、第766063号“三峡稻花园SANXIA
DAOHUAYUAN及图”商标、第109459号“稻花及图”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色拉;食用果冻”、第30类“酱油;醋”、第33类“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82548号“汇金达稻花香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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