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美口电器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美口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021400号“M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K”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93300号“MICHAEL
MICHAEL
KORS”商标、第19993822号“MK”商标、第19993850号“MICHAEL
KORS
MK”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旅行箱;包”、第25类“十字褡;服装绶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21400号“M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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